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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物业,要求返还停车费!法院这么判...

发表时间:2018-10-31 14:46



随着城市小区停车位的紧缺,小区停车费的归属问题,困扰着众多业主,围绕停车费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诉讼也时有发生。而朝阳明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返还收取的停车费胜诉的案子,为业主在法律上解了惑、支了招。

 小区内路面停车费该归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一起官司给出了答案:应该归全体业主。 9月1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全市物业纠纷案件情况,2014年至今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物业类纠纷案件1426件,其中92%为物业合同纠纷。在通报的六起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中,一起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返还停车费的案件引起大家的注意。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董慧介绍,2005年12月15日,首府朝阳明居小区的开发商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2年3月31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天山区幸福路街道办事处作出认可其合法成立的批复文件。 之后,小区业委会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提出小区公共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停车费也应属业主,要求其返还收取的停车费。 

2014年,法院审理后,先对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停车费应属于全体业主,但考虑物业公司在收取停车费时付出的管理成本,因此扣除所收停车费的30%用于补偿物业公司外,剩余70%的停车费应由业委会代全体业主保管。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琛介绍,全市所受理的物业纠纷案占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动产纠纷案件23.33%,此类案件中60%~70%涉及集团诉讼,原因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多为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或业主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此类案件往往是集中起诉,少则几十件,多则数百件。

 陈琛说,该院审理的涉及物业纠纷案件主要是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和物业服务合同三大类纠纷,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92%以上,业主知情权纠纷约为8%,业主撤销权纠纷未受理过。 车费票据、停车卡等证据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停车费用。其实,不只是小区停车费属于业主,包括小区广告、公共面积的经营收入都应属于全体业主。

 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波说,若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就无法起诉物业公司维权,这也是目前首府小区停车费纠纷越来越多的原因。 

《物权法》规定小区停车费属全体业主 “小区停车费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吗?”家住北京路的贾女士被问及停车费属于谁时,惊讶地反问。家住天山花园的韩先生也认为小区停车费属于物业公司。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董慧介绍,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路面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全体业主共有。 

《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此外,袁波律师提醒说,业主个人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物业公司,应由业主委员会起诉。

来源:西部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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