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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印章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

发表时间:2018-10-31 17:30

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在《登记表》上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2、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多数委员的口头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公章启用登记表》的补签工作,同意使用公章的其他委员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进行补签,如有不实有权拒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记录,要记录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

印章的使用范围

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与合同、《业主委员会章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筹集方案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该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凡违章使用公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交市、区主管部门查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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