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5年60号文件"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的第六条规定,说明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此外该文件还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日常运行做了说明,贴出来供大家参考:
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采用下列办法之一予以产生:
1、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