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入住小区已多年,物业产权早已发生转移,开发商如果“代表”业主更换物业公司是违背《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如果物业的服务水平已完全不能达到广大业主的要求,则按《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此时业主委会员需要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双过半”或达到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更换物业。然后业主委员会着手公开招标多家物业公司,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上让全体业主投票确定哪一家进驻小区服务,得票最多的物业公司将获得入驻服务小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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