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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能否断水、断电、断燃气的方式来催缴物业费?

发表时间:2021-01-04 14:43

物业公司实际上是不可思议的存在,物业公司本身是所有者雇佣为自己服务的,过去地主家雇佣的长工雇佣的管家是为自己的庭院服务的,现在的物业公司反客成为了住宅区的所有者,很多所有者支付了物业公司费却不能回家,正好我有两个朋友

贾先生住在高级住宅区,关闭管理,他很舒服,工作也很顺利,有一天早上起床,发现停在住宅区停车场的车被撞了,火冒三丈想去物业公司监视,但监视坏了,而且坏了半年,物业公司告诉贾先生,结果不是他们的错误,物业公司每天晚上一样巡逻

李先生也住在高级住宅区,遇到类似的问题,李先生很久以前就在这个住宅区买了房子,但是因为当时的停车场没有形成所以没有买车,有一天下了大雨,李先生打算回家,进入住宅区时被物业公司拦住了,物业公司说必须买车进入住宅区。否则,汽车只能停在外面,李先生和物业公司商量,外面下了这么大的雨,不能先停车再处理,但物业公司完全不听,必须当场买车。这导致整个住宅区都被堵塞,蔓延到街道上,直到交通堵塞,警察进入住宅区。

贾先生和李先生心里很痛苦,我们付了这么多物业公司费,为什么不让我们进去,而且盗窃事件的物业公司不合作,物业公司服务人员必须维持物业公司服务区域内所有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以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贾先生和李先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我们不沉默,我们必须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这件事,贾先生和李先生很生气,怎么办?我们付了这么多物业公司费,没有为我们赢得一点利益,我不付物业公司费,贾先生和李先生做同样的冷处理,下一季度的物业公司费先不付。

但是,每天早上贾先生和李先生起床,发现家里的水、电、煤气都擅自切断了物业公司,这让两个家庭很痛苦,生活非常不方便,贾先生和李先生找到了物业公司,告诉物业公司必须马上恢复自来水,但物业公司告诉他要恢复自来水,必须马上清算剩下的物业公司费,其实物业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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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公司不得以断水、断电、断气的方式催缴物业公司费。这是暴力行为,在这件事上贾先生和李先生抑制了自己的冲动,不是以暴力的形式寻找物业公司的麻烦,而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里贾先生和李先生赞扬,最后贾先生和李先生补充了物业公司费,物业公司也恢复了供水供电,这件事得到了完美的解决,很多地区的老板都知道用什么方法保护了自己的权益。

但是,不久,贾先生和李先生发现住宅区的电梯里有广告,住宅区的很多空闲场所被物业公司擅自建造活动板房出租,但是物业公司征收的相关费用没有公示。贾先生、李先生和住宅区的老板不知道这笔钱花在哪里了,也没有用于住宅区的建设。许多照相机、路灯、垃圾箱坏了,没有更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住宅区共有部分广告收入和外墙广告收入由所有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必须公示。在这件事上,房地产成本过高,赚取广告费补助房地产公司的说法不成立。既然收到了所有者的物业公司费,就应该为整个住宅区的所有者着想,收到的物业公司费已经足够的物业公司公司运营了,但是现在因为这样的理由饱了私人袋子,贾和李先生问了房地产公司。如果你觉得成本太高,为什么要在这里继续下去,房地产公司是无言的,其实答案很明显。

在这里,我们必须理解全国许多三四线城市的物业公司做法是擅自租赁广告,这些收入完全被房地产公司占有,不用于住宅区的建设是违法的。

最后,如果以前所有者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的话,很难交换物业公司,必须得到所有者一半以上的人数的同意才能交换,但是很多住宅区的人组成比较复杂,也有想交换的人,也有想交换的人,这增加了交换物业公司的难度,但是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参加的所有者一半以上的同意就可以交换物业公司,或者实行住宅区的所有者自治,总之物业公司和所有者之间是服务和服务的关系

许多物业公司欺负我们老百姓不懂法律,民法典颁布后,我们有依据,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工作,我们从此不再被剥削。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民法典》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专章,对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与责任加以明确,并在《物权》篇与《侵权责任》篇中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民法典》对《民法典》对小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议事产生哪些影响?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产生哪些影响?

一、《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是怎么规定的?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主要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予以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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