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屋维修管理:不定期对房屋及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其正常工作。同时,通过科学正确的使用方法,延长其使用寿命,减少自然淘汰,发挥房屋和设备的有效利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公共区域的清洁度:住宅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度,其实可以从侧面反映住宅物业的维护情况。所以看房的时候可以关注小区环境的细节,比如绿化带有没有修剪,路面有没有明显的垃圾,垃圾桶有没有长期失效等等。
3.绿化管理:在小区内严格制定和执行绿化管理规定,营造绿色清新的小区环境,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4.治安管理:主要是指对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对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
5.物业反应速度:小区物业一般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遇到急修业务,半小时内必须有人上门,一般维修要及时处理。如果业主投诉,问题应在几天内解决。这些是衡量住宅物业服务水平的依据。这些都可以从周边居民那里了解到,从而了解物业的服务水平和反应速度。
6.小区治安联防等级:小区保安和业主是否熟悉。一般服务好的物业公司都会要求保安认识业主本人。除此之外,小区保安的巡逻频率也很重要。小区围墙内是否安装防盗监控设施,是否安装防倾覆装置,低层是否有较好的安全措施等等。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可见,该条文赋予了业主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也赋予了业主自主更换物业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解聘应当由业主自主确定,但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主要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予以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依据《物权法》第76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需要业主共同作出,作出方式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上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变更或排除适用。
2、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解聘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公司被动接受解聘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原文是:“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