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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物业交接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21-03-18 19:21

选聘物业公司是小区的大事,通过业主大会中标物业公司与原物业公司交接时要注意什么呢?


1、业主多交物业费怎么办?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结余款项退还给业主或转交给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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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老物业怎么交接?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管理移交前30日,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并提供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第九条新建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和物业清单;

(五)临时管理规约;

(六)有关代管的物业管理的款项及其他应当移交的票据和账册;

(七)物业服务用房及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供材料。


第十条原有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下列资料:


(一)第九条除第(五)项以外的全部内容;

(二)管理规约;

(三)物业档案资料,包括反映物业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运行情况记录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收费资料,公共能耗分摊办法及收支情况资料,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所得收益的明细帐目和收支情况;

(五)业主缴纳水电费和公用水电费的记载资料;

(六)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保协议;

(七)与物业管理和物业经营相关的合同及资料;

(八)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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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委会如何和原物业配合移交?


原物业公司退出项目时,不一定配合业委会和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委会只是由业主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执法权。好在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基层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物业公司有监督管理权。

同时当原物业公司退出新物业公司未能接收时,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保安等服务,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基层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物业服务有应急管理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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