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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物业服务人如何进行交接?

发表时间:2022-03-10 09:20

 原物业不续约,或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业主名册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移交给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时,原物业服务人需要结清预收、代收的物业费、停车费、垃圾清运费、利用公共部位经营收费等有关费用,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如果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有限空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五)业主名册;(六)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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