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571-87323123
当前位置:首页/ 物业选聘流程 / 走进民法典·业主大会相关法条解读

走进民法典·业主大会相关法条解读

发表时间:2022-03-16 10:47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解读】“住改商”的,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之外,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解读】1.第一款实质是团体法的特点,决议行为就是能够约束所有人,这是决议行为的一般法理;2.撤销的期间,需要后续通过法律解释来阐明。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解读】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原则上需要“双2/3参加表决以及双1/2通过”,281条第2款属于特殊情形,则不需要以上表决的决定,免除程序要求,满足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解读】《民法典》不仅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也承载着社会管理的使命。第2款,因为新冠肺炎的爆发,在小区封闭管理的过程中,除了政府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社区的管理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外苛以的公法义务。


版权所有 业委会第三方服务商@2017-2023 浙公网安备33011802002122 号 浙ICP备17054595号-5
微信
咨询
电话
0571-87323123
顶部
cache
Processed in 0.008267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