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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随时叫停业主大会会议的进程吗?

发表时间:2023-02-04 18:47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随时叫停业主大会会议的进程吗?

民法典》果真赋予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强制的权利吗?

答:不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可见,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要应履行的是行政指导职能应通过具有示范、指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方式予以实现不应带有任何行政强制性。如果该小区的议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时,主管部门不能够干预业主大会的议题!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组织,要充分予以尊重。

包括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中,实践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比例不高,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因此,为了推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民法典》特地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推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规范化成立和运作,是社会和谐治理结构的有效组成部门,所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过程中应该起到积极促进和引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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