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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明确规定需要备案的事项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3-09-04 09:34

《条例》中明确规定需要备案的事项共4项: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等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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