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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之内,将小区会所功能恢复!业主成功维权!

发表时间:2023-10-23 09:53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海悦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上海浮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海悦花园小区由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开发,在其销售资料等文件中有配套游泳池、健身房等会所功能介绍。小区建成后,小区内会所的房屋用途为特种用途,其中1会所建筑面积550.50平方米,3会所建筑面积716.43平方米,会所具有游泳池、健身房、棋牌室、咖啡吧、影视阅览等功能,为小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

2008年3月7日,中海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分别将1会所、3会所出售给上海A有限公司,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该物业仅限于会所使用,主要经营业态棋牌、咖啡吧、影视阅览等功能,若购买方需经营其他业态,需征询小区业主意见,不擅自改变该物业家庭服务功能和经营方式,若今后出售该物业,应要求受让人继续遵守该物业使用条件。上海A有限公司受让该物业后,遵守合同约定仍按原会所经营业态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

之后,上海A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其所有的会所被拍卖,上海浮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该会所。上海浮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会所所有权后,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继续为小区服务,参照有关合同规定。

但2018年底,上海浮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会所进行改建,拆除了会所原有功能设施,拟将会所改建为共享办公室并对外发布出租广告。上海浮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遭到小区业主的反对,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目前改建工程处于暂停状态。经小区业主大会审议表决,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浮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会所功能

本院认为,所涉会所系海悦花园小区配套设施,主要为小区业主提供配套房屋,会所登记的用途为特种用房,区别于其他居住或商业用房。原登记权利人在出售时,对会所的使用、经营方式等有明确约定。上海浮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取得会所所有权后,也书面承诺,参照有关合同约定继续为小区业主服务现其未经与小区业主协商,擅自拆除会所原有功能设施,拟改建为共享办公室出租,其行为有悖于登记的房屋用途及书面承诺,故其行为显属不当。上海市黄浦区海悦花园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提起诉讼要求会所权利人上海浮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会所原有功能,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浮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市XX路XX弄XX号1会所、3会所内功能设施恢复为原有的游泳池、健身房、影视阅览、绘画室、棋牌室、咖啡吧等服务功能

案号:(2022)沪0101民初2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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