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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为啥这么难?

发表时间:2023-10-27 09:42



小区业主、业委会成员在小区公益事业建设活动中,沟通交流不顺畅,是什么原由?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很有必须要弄明白以下道理。

01


什么是业主


01

百度百科解释的:

指产业的所有者。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

02

《民法典》认定的:

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03

老百姓语言上说的:

《不动产权证》上有名字的才是业主。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与业主同居住的物业使用人也不是业主。

04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02


居民小区的业主构成现状

01

邻里关系处于陌生、松散状况

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远亲近邻,有知心放心的邻居,应该是彼此的福份。如今许多小区长期乘坐同一电梯上下,都是一副冷漠的面孔以待。出门“碰”、进门“碰”,没有一丁点人情世故、交往互动活动的反馈。

02

业主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

小区业主中,有离退休老干部、老教授、老专家、老工人、老农民;有在职在位的公务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局长、处长、老板等精英人士;有小商小贩、有占地农民工、无职无业跟随子女进城的大爷、太婆等;全国东南西北中、甚至外国人等。

03

业主的素质与素养,人生阅历千差万别,参差不齐

小区居住的业主众多,有“学富五车才高八斗”的高级知识分子;有半文盲半封建的家庭主妇;有游走地北天南、各行各业、具有丰富人生阅历、社会见识的成功人士;有乘助东风“满壶全不响”发大财的暴发户;有“半壶响叮当”“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一知半解的“喷青”;有一根筋认死理“不撞南墙不回头”等浅薄无知者。
你和他讲道理,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制;你和他讲法制,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文化;你和他讲文化,他和你讲孔子;你和他讲孔子,他和你讲老子;你和他讲老子,他给你装孙子;你也装孙子,他说你傻子;你真成傻子,他和你讲道理。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完全不在一个频道上。

04

没有凝聚力、少有共鸣与共识

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与路径,一盘散沙状态的业主更难以产生共识、共情、共鸣、共同述请,既而很难形成合力与凝聚力;加之社会上的一些丑陋现象时有发生、无限放大形成的负面效应,形成振臂一呼,雷霆万钧之势是不可以想象的难。

05

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义务均等,业主委员会成员也只是一位普通业主,只是热心肠罢了。在小区,没有上下级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国人习惯性领导与被领导,好像没有被领导还不习惯,“物业的领导”“业委会的领导”“什么什么领导”。相声《巧立名目》让国人记住了一句台词:“领导

06

凡事找业主委员会发泄

小区不是开发商的,不是物业公司的,不是业主委员会几位成员的,更不是政府的,政府分房管房大包大揽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作为有产阶级的业主,小区是业主自己的小区,是业主自己的家园,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大院子。

所以,业主没有摆正小区主人位置是首选问题的根源;其次没有弄清楚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是合同关系;长此以往不交物业费的后果就是两败俱伤,损害最大的还是业主自己。

存在问题并不可惧,关键在于找到问题的处理方法,办法总比困难多。

都是别人的错,都是月亮惹的祸,吐槽、发泄、怂怼的对象自然而然的就是业主委员会了,忍受得住这种煎熬并能够成功干满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其实并不是很多。

03

业主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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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晓业主应该有的权利吗?
2.晓得业主应该履行的义务吗?
3.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利利益吗?



01


面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没有严格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执行时,不能正确行使监督管理权时,呼口号居多、付诸行动的太少;被动应对,特别是以不交物业费为要挟,久而久之,两败俱伤。

02


使唤业主委员会干这干那成为必然现象,当业主委员会组织并搭建起干事的平台时,业主们宁愿坐而等也不愿起而行,与业主委员会一起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03


有些业主在微信群发言,言语的高个子,行动的矮个子,尽争搭“顺车”而不知“车”从何而来

04


一些自媒体平台上的不实信息的传播,比谁都快且深信不疑。道听途说、似是而非的一些小道消息满天飞,从不知晓自己小区里的具体情况。


“发红包”“广告收入抵交物业费”“打响取消物业第一枪”等等,异想天开、想当然地以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全是“坏人”。“砖家叫兽”说的“故事”都是真的。

05


自私自利、严重缺失主人的担当和责任以及参与意识,基本沟通交流能力欠费,互信基础薄弱,疑神疑鬼,自己又不愿意付出,总希望别人去冲锋陷阵,自己丰收胜利果实。


04


业委会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1

不熟悉小区基础信息

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学习小区“三个公约”“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多,领会其精髓的少之又少。扛着维权旗帜,瞎撞蛮干

02

不学习法律法规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接触过的不多。


作为从事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成员,游戏规则都不熟悉,基本规矩都不遵守,牵头、引领广大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是否定的;不给社会添麻烦、不浪费社会公共资源、不影响安定团结和谐发展的局面,就已经很不错了。

03

职责不清 定位不准

不知道自己的职责义务是什么,定位不清晰,该干的公益活动不去践行,职责范围之外的干得“热火朝天”。


不少业主委员会成员成功当选,貌似“黄袍加身”“大权在握”,他自称第二,便无人敢称第一了。

04

没有奉献精神

根本就不知道民生、民利、民治,更不晓得需要民事、民议、民策。没有时间参与,没有奉献情操,当初干嘛报名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又不是一个荣誉称号,是需要踏踏实实做公益的。

05

欠妥的方式与方法

不在少数的业主委员会,严重缺乏群众工作的方式与方法,严重缺乏与相关单位、政府部门沟通交流能力,许多地方的业主委员会不晓得从哪里开展活动。有的是“一锤子买卖”“短平快”“快刀斩乱麻”式简单粗暴风景线。

06

不掌控具体情况

家底不清,基础信息一问三不知;小区存在的矛盾问题从不了解与掌握。几乎没有全域观念、大局意识、长治久安的开阔视野。这个样子的业主委员会,能够牵头并引领小区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简直是天方夜谭。

07

实际付出的太少

许多业主委员会成员,视业主委员会成员为荣誉称号,业主委员会开个例会、稍有具体的公益活动等,总是以各种借口推托、不参加具体的公益活动,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延缓、耽误公益维权时机,严重阻碍小区公益事业建设发展。

08

破坏性的法盲维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法盲的危害性更大。不依约操手,不按规则规矩常理出牌。一害广大业主,二害合作伙伴。

09

业委会开展工作难

面对小区这一复杂的地域环境,用行政企事业单位、私企、个体经营户那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是行不通走不畅的。


局长可以安排科长,科长可以要求员工;不服从,可以批评、停职等。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安排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完全可以不信服;业主委员会期望业主配合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业主完全可以不接受,莫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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