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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质疑业主大会程序,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发表时间:2018-10-30 17:28


本案关键


1、议事规则适用效应

2、关于“不投票视作同意”争议

3、信报箱送达方式是否需要被送达业主的邻居业主签名




上海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3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原审原告):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536弄145号。

负责人:D,主任。

上诉人A、B、C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8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A、B、C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诉争适用的议事规则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2014年修改的议事规则系经业主大会合法投票程序通过,并在2014年实际适用于小区表决事项,且前案生效判决并未排除该规则的适用;二、一审法院关于备案议事规则为唯一合法有效的规则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三、议事规则适用错误属于程序违法,无论何种结果均为无效,应予撤销;四、本次业主大会存在表决票送达及回收程序的错误,不因被上诉人张贴业主告知书而转化为有效。

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好世凤凰城业委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A、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业主大会2016年9月22日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小区座落于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XX弄内,小区物业总建筑面积205,968.10平方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202,403.95平方米,共有1,680户业主。2008年3月该小区成立第一届好世凤凰城业委会,2012年后该届业委会未能正常开展工作。2013年5月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主任为曾某、副主任为程某1,至2014年12月底前大部分委员或辞职或房屋出售,业主委员会未能正常履职。2016年1月,小区成立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2008年3月8日,好世凤凰城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确定了小区业主大会议事内容: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4、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5、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6、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7、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8、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9、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10、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11、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2、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该议事规则又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表决票采取下列方式送达:1、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2、按照业主购房或办理入住手续时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3、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采取前款第2、3项方式送达的,应当由两人以上的相关业主签字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该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为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视为同意的,仅限于表决票已载明的具体内容或者表决时有明确指向的意见,表决可选项限于“同意”、“反对”、“弃权”。

2014年1月6日,好世凤凰城业委会在小区内张贴加盖有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业主大会落款及印章的公告,标题为“关于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修改《好世凤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表决结果的公告”,主要内容为: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修改《好世凤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的业主大会采用表决方式进行。2013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22日期间采用上门直接发放与邮寄方式送达,表决统计于2014年1月5日举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次业主大会同意修改《好世凤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为“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当次表决意见结果中的多数业主的意见,如无法统计出多数意见,则本次投票无效”。

另查明,2014年5月11日,好世凤凰城业委会以书面征询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按新修订的《好世凤凰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等规则,通过了数项表决案。

2014年9月26日,小区业主包括C、案外人程某、张某等八人至一审法院起诉(案号为(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305号),认为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1,688票,共计发放1,688张表决票。表决结果:共回收625张表决票,占37.03%,专用部分建筑面积79,700.37平方米,占总建筑总面积的38.5%。故要求撤销2014年5月11日以书面征询意见方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作出的(1)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2)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3)公开招标投标细则;(4)更换垃圾压缩车;(5)租用垃圾运输车等内容进行表决结果。

该案被告好世凤凰城业委会表示小区表决票,依据的是本小区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是在议事规则框架下得出的;现行本小区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已送达的表决意见,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或不发表意见等视为同意本次表决结果中多数业主意见,如多数不发表意见,这次表决无效”,该规则是在小区内经过书面表决后修改而成的,对本案有指导意义。

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上海市闵行区好世凤凰城201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同时,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阐明了“被告(好世凤凰城业委会)虽表示小区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或不发表意见等视为同意本次表决结果中多数业主意见,但因该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规定有冲突,不能作为表决结果有效依据”。

该案好世凤凰城业委会不服上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2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中,C、案外人程某、张某等八人又对表决票是否有效送达提出异议,好世凤凰城业委会辩称相关表决票被程某、张某等人取走一节又未能提供可信的证据,故二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好世凤凰城小区业主大会参加表决业主已达法定人数,亦即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未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该次业主大会表决程序违法。

再查明,好世凤凰城业委会经过一定范围征询意见后在小区张贴落款日为2016年9月6日的《好世凤凰城2016年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公告》两份,其中一份公告载明主要内容如下:本小区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2年2月29日到期,且上海XX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29日来函告知,将于2016年11月1日零时正式终止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为此,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约定,将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业主大会的讨论事项为:表决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二、会议形式:书面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业主大会须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三、表决票送达方式:根据备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购房或办理入住手续时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两人以上的相关业主签字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四、大会表决形式:(一)、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委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委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五、大会选举表决票发放及回收起止日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16时止。业委会将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居委多功能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表决票进行汇总统计(即召开业主大会日期),并将汇总结果在3日内公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选举投票过程将有居委会工作人员监督。同时该公告抄送了颛桥镇房办以及好世凤凰城居民委员会。

另一份公告载明主要内容如下:本小区将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业主大会业主规则》等事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业主大会的讨论事项为: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管理规约》以及附件《好世凤凰城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表决《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表决小区监控设施/车辆管理(车牌识别)/拼接屏系统安装;二、会议形式:书面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业主大会须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附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和安装小区监控设施等重大工程表决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表决票送达方式:根据备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购房或办理入住手续时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两人以上的相关业主签字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四、大会表决形式:(一)、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委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委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五、大会选举表决票发放及回收起止日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16时止。业委会将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居委多功能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表决票进行汇总统计(即召开业主大会日期),并将汇总结果在3日内公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选举投票过程将有居委会工作人员监督。同时该公告抄送了颛桥镇房办以及好世凤凰城居民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好世凤凰城业委会又在小区内张贴业主告知书,表示志愿者将于9月18日-20日期间上门回收表决票。业主也可以自行在以下时间段将表决票投放到业委会的表决票暂存箱内:9月16日、17日8:30-11:00时;9月18日、19日19:00-20:30时;9月20日14:00-16:00时。

此后,由好世凤凰城业委会组织小区业主数十名,分批逐户向小区业主送达、回收上述五项议案的五份表决票,依好世凤凰城业委会提供的送达记录显示,送达人员通过上门送达的1,034户、投递信报箱送达的616户、邮寄方式送达的30户,其中上门送达的均有业主签名,投递信报箱送达的均有两名业主在送达材料上签名,邮寄方式送达的均有邮局邮寄凭证以及两名寄送业主签名证明,回收的表决票中有部分系业主放入暂存箱。

五项议案表决票均记载了需要表决的具体内容,有同意、不同意、弃权三项表决选项,业主的房屋门牌、建筑面积等项目,表决项目分别为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表决事项,表决票上主要载明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主要修改点:(1)公共部分维修更新授权业主委员会处理金额额度从每次2万元提高至每次3.5万元。具体: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每次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2)维修资金增值方面: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调整本小区维修资金存款中定期和活期的比例,在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中进行活期和定期的转存操作。

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表决事项,表决票以及附件主要载明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逐条列明了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收费标准及管理方式、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以及选聘方式等内容。

三、《管理规约》及附件的表决事项,表决票主要载明了:1、为了解决小区的车辆管理与收费系统和日常运营模式落后的问题,在硬件层面上计划采取更新老旧道闸系统,建设新型车辆管理(车牌识别)系统等措施。在软件层面上计划采取利用实施细则强化业主和产权人亲自申请登记车位的程序、禁止了固定车位私下转让行为等措施;2、《管理规约》主要修正点:共用部分收益的使用规范:不低于50%的收益补充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40%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用不足;其余收益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建配套房中用于公益性目的和用途部分的日常运营费用等。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表决事项,表决票主要载明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正点在于:1、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同意业主大会采用设投票箱、专人回收意见的形式进行表决。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方式处理;2、调整了可列入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开支项目以及标准。

五、小区监控设施/车辆管理(车牌识别)/拼接屏系统安装的表决事项,表决票主要载明,为了解决目前小区监控设施、车辆管理与收费系统以及图像监控系统落后的问题,计划更新的整体工程主要包含:高清数字监控系统、车辆管理(车辆识别)系统、机房液晶拼接屏以及室外大型液晶显示屏,初步估算金额为150万元左右。

2016年9月21日,好世凤凰城小区2016年第一次业主大会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主要载明了会议表决内容为《好世凤凰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好世凤凰城小区管理规约》、《好世凤凰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好世凤凰城小区物业选聘方案》、好世凤凰城小区监控系统等设施安装。总业主人数为1,680票,专有部分面积为202,403.95平方米。发放票数为1,680票。其中,计票情况为:1、《好世凤凰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票箱开箱情况:箱内表决票514张,其中同意票397张、反对票74张、弃权票19张。另有无效票18张;未反馈意见票1,172张(票箱内6张、经发放未交回1,166张);2、《好世凤凰城小区管理规约》。票箱开箱情况:箱内表决票513张,其中同意票398张、反对票70张、弃权票17张。另有无效票23张;未反馈意见票1,172张(票箱内5张,经发放未交回1,167张);3、《好世凤凰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票箱开箱情况:箱内表决票515张,其中同意票403张、反对票64张、弃权票21张。另有无效票19张;未反馈意见票1,173张(票箱内8张、经发放未交回1,165张);4、《好世凤凰城小区物业选聘方案》。票箱开箱情况:箱内表决票515张,其中同意票425张、反对票65张、弃权票11张。另有无效票13张;未反馈意见票1,166张(票箱内1张、经发放未交回1,165张);5、好世凤凰城小区监控系统等设施安装。票箱开箱情况:箱内表决票515张,其中同意票399张、反对票66张、弃权票20张。另有无效票27张;未反馈意见票1,168张(票箱内3张、经发放未交回1,165张)。根据小区现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分别为: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人数(票数):同意票1,569张、反对票74张、弃权19张,同意率93.39%,上述票数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同意率分别为:189,494.01平方米、8,535.37平方米、2,164.83平方米、93.62%;2、《管理规约》。业主人数(票数):同意票1,570张、反对票70张、弃权票17张,同意率93.45%,上述票数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同意率分别为:189,253.39平方米、8,198.89平方米、2,086.8平方米,93.50%;3、《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人数(票数):同意票1,576张、反对票64张、弃权票21张,同意率93.81%。上述票数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同意率分别为:189,350.04平方米、7,386.60平方米、2,507.56平方米、93.55%。4、物业选聘方案。业主人数(票数):同意票1,591张、反对票65张、弃权票11张,同意率94.70%。上述票数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同意率分别为:192,066.13平方米、7,444.35平方米、1,388.16平方米、94.89%;5、监控系统等设施安装。业主人数(票数):同意票1,567张、反对票66张、弃权票20张,同意率93.27%。上述票数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同意率为:189,277.74平方米、7,543.88平方米、2,430.64平方米、93.51%。在上述会议纪要及决议上,计票工作人员、监票人员以及唱票人员分别签字。

2016年9月22日,好世凤凰城业委会将上述表决结果在小区内予以公告。

又查明,2016年9月18日,多名小区业主向业委会发公开信,与本案所涉内容有关的为业主对本届业委会采用“不投票视作同意”这个规则有异议,并表示如果不事先将这个规则改成“不投票视作同意已表决多数意见”的话,则后续任何议题的表决都无法体现公平原则;信中又认为投票程序上存有诸多瑕疵。同日,多名小区业主向闵行区颛桥镇房办与社区办发函反映情况。

又查明,2016年12月1日,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社区管理中心出具证明,内容为:好世凤凰城小区2016年业主大会召开之前,小区业委会委员李某曾来我所调取备案的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我中心核查后向其提供了复印件。附:所提供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复印件。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9月,好世凤凰城小区第三届业委会组织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适用何种议事规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其一、通过C、案外人程某、张某等八人提起的一审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305号一案,可以证明好世凤凰城小区,确实存在过2014年1月经修改的议事规则,但是通过该案一审的判决,法院已就该议事规则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或不发表意见等视为同意本次表决结果中多数业主意见”排除适用,该案终审判决亦已生效,因此C等人再要求适用2014年1月该项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缺乏依据;其二、作为新一届的业委会在组织召开2016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之际面临业主大会表决形式问题之时,已能意识到表决形式适用问题,在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获取备案的小区议事规则等文件之后,适用了经过备案的2008年3月的小区议事规则,并在业主大会所涉该项议题公告的同时,将所适用的表决形式全部公示于公告内,告知了小区全体业主,因此好世凤凰城业委会就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已提前告知了全体业主。公告中并没有对为何不适用2014年1月修改后的议事规则条款的原因向业主进行说明,存在欠缺,但这类瑕疵不影响表决形式的最终适用;其三、从本案已查明的最终投票结果而言,事实上无论从何种表决形式计算表决票,该项议案均可获最终的通过,而A、B、C所称有业主对表决形式持有异议而不参与投票,进而会影响该项议案表决通过,所提供的依据不足。

有关表决票送达的情况,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有当面送达、邮寄送达以及投入业主信报箱方式送达的证据以及对所有回收的表决票进行质证,A、B、C除对个别记录有异议外,其余记录均不持异议。因此,对于此次业主大会表决票的送达、回收记录,一审法院基本可予确认。A、B、C提出对于信报箱送达方式应由被送达业主的邻居业主签名才能证明送达一节,一审法院对照议事规则后认为此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A、B、C提及有关暂存箱一节,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议事规则虽未有暂存箱的规定,但暂存箱内的表决票也是业主的意思表示与好世凤凰城业委会安排专人回收并无区别,且对于此节好世凤凰城业委会亦在小区内进行了公告,故A、B、C的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意见,根据目前A、B、C提起的本起撤销权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不充分,好世凤凰城业委会组织召开的好世凤凰城小区2016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所作出的该项决议程序基本是合法有效的,A、B、C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B、C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上诉人二审中主张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主要在于系争小区2016年第一次业主大会错误适用2008年的小区议事规则关于表决形式的规定作出决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08年的小区议事规则关于业主大会表决形式的规定确曾在2014年有过修改,但正如一审法院所述,被上诉人在2016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时已经意识到表决形式的规则适用问题,考虑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背景、新老业委会的交接情况以及前案判决的客观影响,被上诉人最终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调取的方式,决定适用备案的2008年小区议事规则关于表决形式的规定并通过公告的方式提前告知业主,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亦合乎情理。况且,从投票结果来看,即便适用2014年议事规则关于表决形式的规定,亦对表决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至于上诉人主张的表决票回收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审法院已作详细阐述,本院基本予以认同,故不再赘述。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涉案决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须指出的是,虽然本院对于业主撤销决议的要求未予支持,但被上诉人在组织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及实体上的瑕疵,对于议事规则的适用亦未向业主做好说明工作,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亦是出于规范被上诉人行为的目的。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其代表业主利益,在行使管理职责时应当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充分考虑业主的不同诉求及合理建议,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本案争议的再次出现。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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