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究竟是什么?
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组织,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也可以由业主先按照楼栋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决策权、审议权、监督权。
决策权主要表现在:
1) 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 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的翻新、设备的维修保养或更新,需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等。
审议权:其实也是决策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对提交到委员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审议的结论也是一种决定。业主委员会要进行审议的事项有:管理费预算,每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公司的每月及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
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监督管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得当;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否达的目标。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有权利就有义务,如果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那么要如何罢免业主委员会 ? ?
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话,个别业主要求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提议将不被采纳,这是为了防止少数业主干扰小区管理。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需要递交申请,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委员会进行核查,看人数是否足够。如果符合条件,则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如果不符合条件,就出书面决定不召开。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就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员或者主任。最终是否罢免还要看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按照规定业主委员会审查通过,并且认为提议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事由,并且该提议的业主人数达到总投票权的20%以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按照通知时间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对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主任的事由做出决定。无论决议通没通过,都要进行公告。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谨慎,必须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更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无效。此外,还需要业主注意的是,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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