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业主不关心小区事务,
投票不积极,
业主大会想开开不了,
开了过不了,
怎么办?
我们看看业委会和小区志愿者
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
疑问一:《民法典》究竟是如何规定小区里事项的最低通过标准?
《民法典》278条规定,小区里一般事项最低通过比例是要求达到人数面积双过半;占人数和面积2/3的业主参与,并由其中1/2人员同意,决议就可通过(即2/3*1/2)。
特别事项通过比例,民法典规定占人数和面积2/3的业主参与,并由其中3/4人员同意,决议即可通过,(即2/3*3/4)。
总体来说,民法典旨在鼓励业主参与。
疑问二:《民法典》降低了表决门槛,为什么业主大会还是难开呢?
之所以会感觉到业主大会难开,关键在于对“参与表决”的理解。
一方观点把“参与表决”理解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参加”,则没有增加业主大会组织的难度,因为大部分小区的议事规则都定义“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参加业主大会的人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而表决票可以按照《议事规则》的约定以上门、挂号信、电话等方式送达到业主默认地址,比较容易实现2/3送达甚至是100%送达,参加人数自然就很容易满足。
另一方观点把“参与表决”理解为“实际回票”,由于部分小区自住比例低于2/3,或因其他原因,现实情况下也普遍存在即使表决票全部送达,也没有足够数量回票的情况,这会导致业主大会无法满足成会的比例。当然也有小区以扎实的基础工作,完成了2/3以上的回票率顺利成会,这当然是最没有争议的做法。
疑问三:究竟该怎么定义“参与表决”,业主大会怎么开?
根据《民法典》释义第528页,《民法典》中的“参与表决”表述的立法初衷,更倾向于当事人“约定”的多种形式,而非“法定”的单一形式。因此完全可以在小区议事规则中约定“已送达视为参与”、“已送达未反馈视为同意已反馈的多数意见”,来满足“参与表决”的比例要求。
另外从法律制定的目的和效果来看,“已送达未反馈视为同意已反馈的多数意见”可以有效的鼓励同意与反对双方业主都积极投票,争取成为“多数意见”,符合《民法典》鼓励业主参与投票的初衷。
在召开业主大会之前,认真研究小区的议事规则,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要求的表决票送达方式,完成表决票送达,同时也要竭尽全力提高业主的参与度,更多的参与本身也是为了减少可能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