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会与物业公司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
但物业公司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拖延退场时间近一年。
在拖延退场的这段时间里,
小区业主要继续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吗?

物业公司收到解除函后不同意退场,一直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9年,并于2018年3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解除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物业公司又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彭某是案涉小区的业主,其向该物业公司交纳了2018年4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217.5元及停车费1800元,合计2017.5元。彭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上述费用。彭某认为,经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通知某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通知被告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3月底办理交接手续并撤出该小区,但此后某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小区,并以不缴费就不让停车为由要挟原告,强行向原告收取物业费及停车费,在此情况下业主缴纳费用系受胁迫,属于某物业公司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某物业公司辩称,彭某要求返还的是2018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的费用,在此期间,某物业公司实际提供有序的物业服务,原告享受服务,应当缴纳服务费。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彭某已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的30%。彭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业委会通知退场后的物业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