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滨市一小区业委会
清退物业纠纷案一审判决
金色江湾业委会胜诉
原物业退出小区管理
业委会收回多处共用资产
及4年共计12万广告费、利息等收入
哈尔滨市松北区金色江湾小区业委会清退物业纠纷案一审在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业委会胜诉。4月16日,一审法院下达了判决书。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判决生效十日内移交换热站、物业用房等11处业主共用设施;移交地下人防工程(车库)一处;向业委会交付4年共计12万余元的广告费收入,以及其他的业主公用设备和物业管理资料。
接到判决之后,业委会的负责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原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已决定上诉。
决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状元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业委会支付广告费。
判决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状元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从2014年8月10日开始,进行电梯广告合作,至2018年8月9日,广告费每年度3万元,4年不算利息共计12万元,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业主这部分的诉求也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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