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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业委会收回地下车库、物业用房等多处资产和12万广告费!

发表时间:2022-05-18 14:02

尔滨市一小区业委会

清退物业纠纷案一审判决

金色江湾业委会胜诉

原物业退出小区管理

业委会收回多处共用资产

及4年共计12万广告费、利息等收入


哈尔滨市松北区金色江湾小区业委会清退物业纠纷案一审在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业委会胜诉。4月16日,一审法院下达了判决书。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状元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判决生效十日内移交换热站、物业用房等11处业主共用设施;移交地下人防工程(车库)一处;向业委会交付4年共计12万余元的广告费收入,以及其他的业主公用设备和物业管理资料。


接到判决之后,业委会的负责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原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已决定上诉。


8日,记者采访时,金色江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波表示,业主与小区物业的纠纷由来已久,业主认为物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要求,服务不到位,小区居民难以接受物业费的价格。


在小区业委会依法签约新的物业公司后,原物业未退出小区的管理。于是,去年5月6日至10日,金色江湾小区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业委会与原物业公司进行诉讼。


去年7月29日,哈尔滨松北区金色江湾小区业委会清退物业纠纷案在松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当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收回共用资产和多年广告收入



在判决里,法院提到了多处小区共用资产的管理权归属,其中,地下停车场(兼做人防工程)管理权的归属是审理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即开发公司事实上已经将该部分的建设费用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故在小区商品房出售后,其所有权因商品房的售出而转由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有权使用和管理,故业委会主张对地下停车场进行管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决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状元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业委会支付广告费


判决认为,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状元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从2014年8月10日开始,进行电梯广告合作,至2018年8月9日,广告费每年度3万元,4年不算利息共计12万元,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业主这部分的诉求也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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