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名邸公馆业主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综合党委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主持业主委员会党支部工作,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做好党员的教育。
(三)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心声,帮助较困难业主解决实际问题。
(四)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监督业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六)完成党支部书记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支部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的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或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和有关事项的决策,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六)完成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和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六)完成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业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或者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委会指定专人保管:
(十)利用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帐务管理
第十四条 帐务资料及财务的移交
业主委员会负责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以及财务,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负责帐务资料及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帐务资料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帐务资料和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第十五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负责定期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公布,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本人亲属及他人就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房屋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程序
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在业主委员会中成立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一名,接受小区综合党委领导,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推动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职。吸纳党支部书记为小区综合党委专(兼)职委员。
日常工作事项由业委会党支部先议,再提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决策;对物业企业选聘解聘、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建、大额维修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党支部应督促业委会事先向小区综合党委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社区报备,接受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六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武车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综合党委各存档1份,并报送武昌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徐家棚街道办事处备案。
武汉绿地名邸公馆小区业主大会(盖章)
2022年 月 日
来源:绿地名邸 如侵权,请告知删除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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