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准”原则
01 服从党的领导,听党指挥,不准做违背党纪国法的事; 02 不得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产; 03 不准泄露业主信息; 04 不准收受物业服务人或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等利益; 05 不准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的物业服务承揽介绍相关业务和推荐他人就业; 06 不准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07 业委会成员不能参与在本区域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组成,成为该公司股东或者成员,或任何与之有利益关系; 08 业委会及有关组成组织不准弄虚作假,因私害公; 09 不准欺上瞒下,两面三刀,拉帮结派,散布谣言; 10 业委会成员家人应遵循亲属管理制度,不准在本区域物业公司工作。
主编:王梦乐
如侵权,请告知删除
上一篇:业主如何正确参与小区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