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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运行准则(供参考)

发表时间:2022-03-07 10:49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工作,增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展开和运行有章可循。在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小区议事规则》基础上,开拓创新制定本准则。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


1.全小区或楼栋(单元)20%户数业主书面联名的列入业委会议题。


2.国家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组织(社区)书面提出指导意见(含整改通知)的列入业委会议题。


3.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共同或三分之二业委会成员根据所掌握的小区业主普遍性诉求,提出建议的列入业委会议题。


4.拟上会议题明显超越业委会职权范围的,不得纳入议题上会决议,已决议的结果视为无效。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业委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视议题轻重程度,兼顾操作实际,可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视频会议、网上表决等方式召开,拟开会3日前与各成员商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并将拟上会议题、相关材料(纸质或电子文稿)送达各成员。


2.业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情况,并由召集人做好登记,参会人数低于业委会成员数半数时,只能讨论议题,不得进行议题决议。


3.业委会会议的集中会议、视频会议、网上表决均需做好详实书面记录(各成员表决结果及意见建议),参会成员书面签字,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于3日内将议事内容及结果,通过公众号、微信群或公告等方式向全体小区业主公开。


4.应纳入业委会议题的,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拒不召集业委会会议的,其他成员或相当数量业主可请求街道或社区指定一名业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业委会会议。


三、印章管理和使用


1.一般性沟通、联络工作类文稿经主任、副主任审核签字后,使用业委会印章。


2.具有指导性、决策性和涉及全体业主共有权利的文稿,经业委会集体审议表决通过后,使用业委会印章。


3.业委会无权直接使用业主大会印章,未经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文稿不得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4.违规使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印章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四、业委会委员考勤与退出


1.业委会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记录参加成员情况并存档。


2.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业委会及成员履职民主测评,评价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级。民主测评由业委会成员、监委会成员参加。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委会成员,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劝辞:

(1)参加业委会集体讨论形式的会议次数少于年度总数60%的;

(2)参加视频会议次数少于年度总数80%的;

(3)年度民主测评个人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4)故意扰乱业委会会议,致使会议无法形成结果的;

(5)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多次在业委会以外场合损害业委会团结的。


4.具有上述情形,经业委会半数成员及监委会共同认定,仍不自觉辞职的,业委会或监委会可将实际情况书面通告全体业主以及街道、社区,或依法提请业主大会免除其业委会成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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