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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私签物业合同,一位业主“开战”,能否赢?

发表时间:2022-04-27 15:46

原告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发,现住茶陵县嘉垄湾小区

被告:茶陵县嘉垄湾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刘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茶陵县嘉垄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1日晚作出的与株洲市某物业公司签订《嘉垄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及其物业服务合同。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小区是我的家园,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我爱我的国,我爱我的家。小区业主都知道,茶陵县嘉垄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是原告郭*发牵头搞起来的。

业主不满意,找原告诉说“没有业主委员会时是一对二,现在是一对三”,“业主委员会是你搞起来的,你要负责到底!”郭*发同意负责到底,不然,无法向业主交代。


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晚上召开业委会成员会议,未经业主大会授权、表决作出了与株洲市某物业公司签订《嘉垄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决定,次日就与株洲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嘉垄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公示日期是2022年1月3日。


1月18日,郭*发追问业委会负责人刘某某以外的业委会成员才知道已签订上述合同,1月29日郭*发才拿到文本,30日发送给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栋长、部分业主,并请业委会在30天之内自查自纠。这时部分业委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栋长、业主才知道已签上述合同。


看到合同的业主,意见都很大,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小区最根本、最重要的合同,是建设和谐幸福家园的关键契约,还关系到业主长远的切身利益。


被告签订上述合同程序违法,侵犯了业主权利,许多内容有损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许多业主想到履行上述合同的后果,就感到非常害怕,如开放式管理会导致房屋降价,会产生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会增加政府与社区工作负担……

综上所述,被告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程序违法,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被告与株洲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嘉垄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予撤销,而被告负责人刘某某和委员肖某某等人又拒不认错。为此,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附后)

此致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郭*发
2022年2月23日

证据材料:
1.《嘉垄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略);
2. 业主在公示期间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总群”的聊天记录(略);
3. 郭*发的身份证、业主证明材料(略)。

被告民事答辩状


被告业委会辩称
原告郭*发只是1069户中的一员,既不能代表全体业主,也不是业委会成员,无权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如原告郭*发认为业委会与株洲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法,需要撤销,只有业主大会才能撤销业委会的不当行为,而原告郭*发不能代表全体业主,无权撤销业委会与株洲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法院判决书


茶陵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被告业委会在未召开亦未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与株洲市某物业公司签订《嘉垄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原告主张的要求确认《嘉垄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的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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