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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丨非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并召开业主大会违法吗?

发表时间:2023-10-12 10:53


“大世界广场并非住宅小区

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法律依据”

“被委托的只能是业主

而不能是业委会

案情回顾


葛永清申请再审称
(一)大世界广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法律依据。在众多的物业条例中均明确业主会委员只适用于住宅小区。
(二)葛永清有权申请撤销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次大世界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内容是委托业主委员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委托内容不合法。被委托的只能是业主,而不能是业委会。二审判决认为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主体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错误。申请人请求撤销的是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擅自与现任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据此,葛永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法官说


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业主,并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非住宅小区不得成立业委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葛永清认为大世界广场并非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法律依据的主张。《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业主的定义上来看,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业主,并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非住宅小区不得成立业委会。因此葛永清该项再审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撤销权的行使只能及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本身,并不能及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从事的其他民事行为。本案中,葛永清申请撤销的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提起撤销之诉的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而案涉物业合同的双方为代表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葛永清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对案涉物业合同行使撤销权,故二审判决以葛永清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未支持其撤销物业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永清的再审申请。

点  评


非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并召开业主大会违法吗?答案当然是不!非住宅小区和住宅小区一样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召开业主大会,行使应有的权利。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只能及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本身,并不能及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从事的其他民事行为




来源:小蜜蜂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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