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观念上,
很多业主仍然没有意识到
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也不积极。
很多业主联系不上,
即使联系上了,
有些人以各种理由推脱,
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积极性不高。
至于一些房子用来出租或者没有入住的业主
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和自己没有关系。
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比如认为物业公司无法保障小区的安全,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意),业主采取的方式大多是拒绝交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无心服务,服务质量每况愈下,形成恶性循环。结果损害的还是业主自己的利益。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广大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到位、价格合理,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续约。反之,则可以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另外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业主对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往往不得而知,特别是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换。但目前很多业主都不知道该基金用于何处。而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没有业委会,我们的公共收益为0的现况不知道要持续到什么年代。
业主购买小区的一套房子一般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专有权,指的是自己所购房屋的权利;另一种是共有权,指的是除专有权以外建筑的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
业主委员会可以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对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比如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整改并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
除此之外,在生活当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都有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充当其间的桥梁,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避免问题的恶化。
业主委员会跟开发商、物业公司不是对立的,实际上,如果处理得好,业主委员会可以解决不少问题。业主委员可以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使物业进行相应的完善,这样整个物业管理水平也随之提高。
业主依据购房合同取得相应物业的所有权后,同时也就享有了与该所有权相连的下列基本权利:
1、核验权 :即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与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主张权利。
2、知情权 :即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情况(如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资金的使用等)有权了解、掌握。
3、选择权 :即业主有权选择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有权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检查权 :即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5、收益权 :即业主对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权利,只不过这种收益的权利应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
6、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 :指业主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要求组建自治性的权利保护体的请求权。
上述权利的行使,
仅靠业主个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
所以,
业主只有通过业主委员会
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
而业主委员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
起了保障的作用。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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