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场业主不足100人
主持人没有宣读小区总人数、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没有公布委托投票情况
没有宣读竞选物业具体名称和情况”
“宏业同兴公司作为业主
没有收到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事实到底如何?
案情回顾 被告说 法官说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5月11日,经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人民政府确认,龙翔百汇小区业委会依法成立。2018年7月28日,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龙翔百汇业主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于2018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龙翔百汇小区三楼小花园召开业主大会,并对会议议程、票箱布置、业主身份的界定范围、投票结果等内容作了说明和规定,同时将该公告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在小区悬挂了横幅,在各电梯口发布了通知,在业主微信群发布了公告,并邀请居委会参加业主大会活动。根据业委会提交的第二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投票统计表及相应的表决票显示,447户业主当中有298户的业主选择梧州市梧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故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认定第二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业委会已尽到了通知义务,有效选票已超过总人数的半数,第二次业主大会作出的选聘梧州市梧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决议合法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宏业同兴公司主张选票是业委会伪造、对选票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宏业同兴公司主张业委会与梧州市梧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损害业主的利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审判决对其确认业委会所作决议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宏业同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梧州宏业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点 评 业委会发布公告,载明召开业主大会,并对会议议程、票箱布置、业主身份的界定范围、投票结果等内容作出说明和规定,同时将该公告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在小区悬挂横幅,在各电梯口发布通知,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公告,并邀请居委会参加业主大会活动等行为均可证明业委会对业主的通知已经到位,业主是否到场参加业主大会完全出于业主本人的意愿,并不可以因为到场人数的问题质疑业主大会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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