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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现场不足100人,被质疑!

发表时间:2023-09-26 14:57

“到场业主不足100人

主持人没有宣读小区总人数、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没有公布委托投票情况

没有宣读竞选物业具体名称和情况”

“宏业同兴公司作为业主

没有收到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事实到底如何?

案情回顾


宏业同兴公司申请再审称


宏业同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基于业委会伪造的证据,无视宏业同兴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反证,认为“涉案决议符合双过半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8月26日业委会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到场业主不足100人,主持人没有宣读小区总人数、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没有公布委托投票情况,没有宣读竞选物业具体名称和情况。业委会提交327张选票作为证据,宏业同兴公司对选票非业主本人签名且无授权委托提出质疑,对部分瑕疵选票要求质证。但法院对宏业同兴公司的质疑没有回应。宏业同兴公司作为业主,没有收到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业委会没有证据证明通知了全体业主,也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业主收到通知、业主是否作出投票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选票的真实性,以业委会伪造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错误判决。(二)一审法院未依宏业同兴公司的申请调取《龙翔百汇小区管理规约》、《龙翔百汇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该项证据宏业同兴公司可自行调取,亦未向业委会查明,属程序违法。(三)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对业委会作出决议是否违反程序性规定等事实没有查明,亦没有加以评判,判决偏袒业委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再审本案。

被告说


业委会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宏业同兴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5月11日,经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人民政府确认,龙翔百汇小区业委会依法成立。2018年7月28日,业委会发布“关于召开龙翔百汇业主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于2018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龙翔百汇小区三楼小花园召开业主大会,并对会议议程、票箱布置、业主身份的界定范围、投票结果等内容作了说明和规定,同时将该公告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在小区悬挂了横幅,在各电梯口发布了通知,在业主微信群发布了公告,并邀请居委会参加业主大会活动。根据业委会提交的第二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投票统计表及相应的表决票显示,447户业主当中有298户的业主选择梧州市梧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故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认定第二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业委会已尽到了通知义务,有效选票已超过总人数的半数,第二次业主大会作出的选聘梧州市梧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决议合法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宏业同兴公司主张选票是业委会伪造、对选票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宏业同兴公司主张业委会与梧州市梧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损害业主的利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审判决对其确认业委会所作决议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宏业同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梧州宏业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点  评


业委会发布公告,载明召开业主大会,并对会议议程、票箱布置、业主身份的界定范围、投票结果等内容作出说明和规定,同时将该公告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在小区悬挂横幅,在各电梯口发布通知,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公告,并邀请居委会参加业主大会活动等行为均可证明业委会对业主的通知已经到位,业主是否到场参加业主大会完全出于业主本人的意愿,并不可以因为到场人数的问题质疑业主大会的合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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