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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关于违停锁车,把责任说清楚!

发表时间:2018-10-29 17:48


这是个普遍的问题


随着私家车拥有量急剧增加,小区内乱停车现象越来越普遍。在封闭、空间有限的小区里,乱停车不仅致堵还极易埋下安全隐患,部分小区曾发生过因乱停车导致救护车、消防车进不来而影响救援的事件。


长期以来,小区内乱停车现象禁而不绝,甚至愈演愈烈,小区停车位供不应求固然是客观原因,更主要的还是因为部分业主缺乏公德意识,找不到停车位就见缝插针,有意无意“越线”乱停,只图自己方便。同时,很少有业主会因为在小区内乱停车就受到处罚,久而久之,少数业主更加肆无忌惮。

 

大家的看法不一致


部分业主觉得:小区车辆违规停放影响到其他人的出行,必须要严加谴责,物业保安管理小区乱停车是受小区《业主公约》及业委会合同约定的职责所在,应该对这种行为严加管理,除要保证小区通道正常通行外,更重要的是必须保证消防通道正常通行安全的需要。该锁车,锁车,一定要严格控制,把规矩做出来。





但物业公司一般都会无奈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因此,无论物业公司是根据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范还是业主公约,均不得对乱停车的业主实施罚款的处罚。另外,擅自锁车的方法如果对车辆造成损害,物业公司还需要对车主予以赔偿。所以对于小区乱停车的现象,物业公司没办法采取特别强硬的办法,很难找到非常有效的办法来控制这个局面。


真实的一则案例


2015年上海中远两湾城就产生了一例 《因为违规停车,被锁车产生的损坏赔偿案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61号)


概要:物业公司,对一位访客的过夜车辆采取了前轮锁车的警示。不料,车主不知车胎被锁,启动车辆导致车损,并造成过万元的修车损失。为了这笔无端的修车费,车主将物业公司告进了上海普陀法院。




法院判决中提到了两点

 1、住宅小区系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合法形式决议形成小区内部事务管理规定;进入小区的车辆,亦应尊重、遵守该小区的秩序,接受小区的管理;

2、物业在执行过程中,仍应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执法是有依据的,但不能侵犯财产权益。也就是物业公司可以换一些比较委婉的办法,但够不上对公民财产权益侵害的措施。

 

详情:


原告冯某某诉称,2015年4月5日,原告驾驶牌号为沪XXXXX小轿车至本市普陀区中潭路某小区朋友家中聚餐。原告按照正常流程驾车驶入小区并将车辆在停车位停妥。因当晚饮酒,原告决定次日再至该小区取车,次日又适逢暴雨,故原告于4月7日晚去取车。4月7日19时53分许,原告找到车辆正常发动准备驶离车位,车轮发生异响,车辆没有办法前行、后退,下车查看后发现车轮左前轮被链条锁住,链条因汽车启动被卷进车轮,卡在刹车片处,致车辆损坏。后小区保安到场,告知系保安上的锁。因车辆左前制动钳、制动钳的支架、制动钳的合体、龙骨、橡胶阀损坏,产生拖车费、维修费等各类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停车行为合法合理,被告无权侵犯原告的私人财产,被告给原告车辆加锁,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手段告知,给原告车辆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因双方调解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150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拖车费350元、交通费148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远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公司系本案事发所在中远两湾城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该小区因外来车辆大量停放影响本小区等现实因素,业委会制定了机动车管理办法,对外来临停违规车一律贴告知书并上锁。故被告系执行小区业委会的决定、业主达成的公约,原告不应将中远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起诉。4月5日,原告开车进入小区,领取了停车证,停车证已载明过夜车辆上锁及支付开锁手续费事宜,被告也另行在被锁车窗前放置告知单,告知开锁联系方式。而且锁链锁在驾驶员一侧的左前轮,锁头明显,车辆受损系原告没有注意开动车辆所致。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一、《中远两湾城车辆进出登记单》、照片一组、报警记录,证明登记单告知方式不当,无法起到提醒作用,以致原告车辆受损,被告不能免责;二、《牵引施救清障作业单》、拖车费发票,证明通过拖车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产生拖车费350元;三、维修账单明细及发票,证明车辆受损发生维修费11507元;四、交通费发票,证明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的部分交通费148元;五、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律师代理费30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车辆进出登记单记录了告知事项及停车费用标准,驾驶员肯定会阅看,外来车辆过夜锁车已执行一年有余,原告朋友也会提醒,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提供证据如下:一、《中远两湾城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证明小区按规定办理停车证及访客临时停车证;二、《中远两湾城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补充)》及《告知书》、证明涉及违规违章车辆的处理及过夜车辆上锁的规定,并向全体业主告知;三、业委会发给被告《关于要求物业公司迅速落实﹤中远两湾城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函》,证明业委会要求被告执行该管理办法;四、照片一组,证明小区内上锁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会放告知单,告知上锁及开锁事宜。经质证,原告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车上贴有告知单,且天气异常时告知单易破损丢失,其余证据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锁车相关规定简单粗暴。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中远物业公司系本市普陀区中潭路99弄中远两湾城小区的物业管理人。2015年4月5日18时10分许,原告驾驶牌号沪XXXXX宝马小客车进入该小区访友,领取《中远两湾城车辆进出口登记单》。车辆在该小区停放过夜,被告保安将该车上锁,用铁质链条锁锁住左前轮。4月7日晚,原告发动车辆准备驶离,因左前轮被锁住,铁链条卷进车轮,致车辆损坏。后车辆通过拖车运至4S店维修,产生拖车费350元。受损车辆更新左前制动钳、制动支架、制动钳壳体,更新防爆盘式轮辋、轻合金盘式轮辋,DSC制动系统排气、四轮定位等产生维修费11507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再查明,《中远两湾城车辆进出口登记单》除记录车辆进入时间外,还以小号字体印有如下内容:无证车辆无得在小区过夜,过夜将上锁,同时须支付手续费50元,门岗将收取10元过夜费。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因原告车辆在中远两湾城小区停放过夜,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即被告将车上锁,以致原告启动车辆时车辆受损之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首先,住宅小区系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合法形式决议形成小区内部事务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人基于物业合同的约定及小区内部决议的相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外来人员及车辆对此应给予尊重。因此,原告驾车进入中远两湾城小区,亦应尊重、遵守该小区的秩序,接受小区的管理。关于过夜车上锁事宜在原告进入小区时领取的《中远两湾城车辆进出口登记单》有告知,原告却不知晓,存在疏忽大意。其次,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启动之前没有按照安全驾驶规范例行检查车况,未及时注意到车辆被锁情况,欠缺安全驾驶意识。再次,被告自称根据小区管理规定对无证停放过夜车辆上锁,但仍应注意不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被告将车轮锁住即产生潜在危险,被告理应对此给予充分告知、提醒,避免损害的发生。然,除《中远两湾城车辆进出口登记单》有相关并不显著的告知外,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方式对原告进行充分、有效的提醒,存在告知不充分、提醒不到位的过错。综合考量,对于原告所受财产损害,原、被告均存在过错,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因车辆受损产生拖车费350元、维修费11507元,有其提供的作业清单、发票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责赔偿。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则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某某拖车费人民币350元的50%计人民币175元;

二、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某某维修费人民币11507元的50%计人民币5753.50元;

三、对原告冯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什么办法呢? 难道就放任不管?




支招小贴士:

 

那面对乱停车怎么办呢?难道就放纵,任由其发展?给物业公司的管理方法建议

 

1、对于小区乱停车的现象,物业公司只能疏不能堵,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管理,而不能采取强制性的、违法的手段去干涉。

 

2、可在小区主干道设置隔离设施,加强管理。

 

3、可对业主乱停车的不文明行为书面提醒或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批评。如果有关人员乱停车妨碍了他人通行或小区秩序,对其他业主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物业公司可以制止,也可以要求其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小区乱停车的现象,在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填补空白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要通过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来治理这种现象。例如在小区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公司做好停车规划,在小区内尽可能增设一些停车位,并在有消防通道的地方打上桩,防止被占用,以此来规范停车行为。

 

在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中,物业公司不能不作为,要主动与业主一起制定符合本小区实际的停车管理方法,统计小区车辆,划出付费车位、临时车位与禁停区,做好日常车辆的疏导工作。为缓解因小区地面停车位不够、业主争抢导致的乱停车,物业公司可以针对停放车辆这一物业服务项目收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调整地面停车位收费标准,减少地面的停车压力。同时,物业公司要加大巡查力度,增设照明、监控等安保设施,切实保证地下车库管理的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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