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方面,出于利益考虑而使用种种伎俩予以阻挠,导致协商手段不好使。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亦会处于某些利益的考虑,同样加以阻碍,导致行政手段不好使。
3.如前所述,前期物业合同本身的条款就对业主不利,依照合同起诉变得非常艰难,导致司法手段不好使。
由于物业销售、业主入住都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有不确定性;因此也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所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前期物业合同的执行期越长,开发商、物业、物业主管部门等机构的各种联系就会越紧密。长时间的各种联系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也就可想而知
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同时也有非常具体的奖惩措施。合同中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规范也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首先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问题进行表决,经半数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同物业公司解除物业管理合同。按照当初物业公司接管项目时的资料移交清单,收回由物业公司代管的小区图纸、各类设备设施建筑安装资料等,委托专业审计部门对物业溢收的物业费进行核算,接收物业服务用房及设备设施用房等。
可以的,现在选聘物业都是公开招标的形式,可以委托这方面第三方机构保证全程的专业,公开,公平,公正,也可以请物业办推荐协助,找街道社区更好。但尽量别委托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