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要求组建业委会来维护和行使自身的权利,街道办和物业应该给予配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在入住之后有权对居住的实际情况与购房合同及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核对,或重新检验,如果出现不符,可以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主张权利。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有关资料及物业公司的有关情况(如资质、收费依据、服务标准、收支情况、有关基金的使用等)有权了解、掌握。
例如:
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3.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批评建议。
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出租等盈利性收益都归业主所有。一般小区收益大多都是以下这些项目:
1. 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
2. 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 小区公共区域租赁的摊位收益;
4. 利用公共配套场地收益;例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 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屋顶基站场地租赁费;
6. 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 小区快递柜的场地租赁费用;
8. 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9. 物业管理用房收益等。
但上述权利的行使
单单只靠业主一个人的力量
是完全做不到的,
所以,
业主只能通过组建业委会之后,
靠业委会来最大限度地
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
业委会对这些权利的实现
起到了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