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筹备组成员意向:一般是由小区内热心公益、责任心强的业主首先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向,或者有一定数量的业主联名提出,通常联名业主不少于 20 名(具体数量可能因地区而异)。
向街道办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批复,同意成立筹备组,并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确定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通常为 5-11 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业主代表可以通过业主自荐、推荐等方式产生,然后由街道办或乡镇政府综合考虑业主的代表性、公益心、组织能力等因素确定最终人选。
筹备组开展工作:
制定筹备方案:明确筹备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步骤等,确保筹备工作有序进行。
确认业主身份及投票权数:
筹备组对小区业主的身份、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确定业主名单。
根据房屋面积、户数等因素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数,为后续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提供依据。
起草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主要规范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为,包括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业主大会的组织、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规则。
筹备组可以参考其他小区的成功范例,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起草这两个文件,然后通过公示、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修改完善。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产生办法可以通过业主自荐、推荐、筹备组提名等方式确定。
候选人应具备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时间精力等条件。
筹备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发布公告:
在业主大会召开前,筹备组应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投票方式等内容,确保业主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并参与业主大会。
审议表决: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
业主大会主要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表决结果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能生效。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得票数符合规定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为 5-11 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小区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
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刻章:
业主委员会凭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首次会议:业主委员会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明确各委员的职责分工。
制定工作计划: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物业管理监督、小区设施维护、业主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开展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组织开展小区的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增强小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定期向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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