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备业主大会,并提前告知全体业主和街道办。
筹备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地点),并且应当同时告知所属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
二、制作投票证,核对业主资格。
业主委员会对需要投票的事项制作投票证并发放到每户业主。(业主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代理投票)。
投票证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业主姓名、业主所有房屋的面积。
业主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
三、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按会议议程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才能召开业主大会),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进行投票,计票结果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投票同意,则通过该项议题,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招标。
根据业主大会表决决议,由委业会制订物业招标评分标准提请市物业协会审核并挂网进行公开招标。
五、备案。
根据评标结果,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报区住建局、所在的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
六、其他相关事项
(1)业主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对业主投票等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