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