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物业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只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街道证明不是必须。
首先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其次将更换物业的意见和安排报小区办,取得指导和支持,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最后就是新老物业交接工作。
当然不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了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已完成了选择物业公司的使命,必须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开发商如果房子没卖完,只能行使部分投票权。
整个周期预计需要2-3个月,具体流程可参考本站的“物业更换”。
当然可以,如果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自行更换物业。《物权法》赋予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且业主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