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现有物业
2、制作物业招标书
3、选聘业主代表和物业行业专家组成物业招标小组
4、发布招标信息,或者对有意向的物业公司进行邀标
5、评标,选出中标物业公司
6、公示招标、评标过程,公示中标物业公司的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
7、召开业主大会,对中标物业进行投票表决。通过表决,进入第八项;未通过表决,从第五项重新评标
9、新物业和老物业进行财产、资料、业主档案、设备设施的交接。
10、新物业进场,老物业退出
以下对内容做详细描述
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一般程序 达到选聘物业企业的合法性 前期物业合同到期。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前期开发商售卖房屋前,经过招投标进行物业企业的选聘确定的,该《合同》是在没有业主参与的情况下,实现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在物业区域内的行使者为业主委员会,同时规定有权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也为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要求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均必须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实施一定的程序后实行。
1、法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所需程序。 当物业管理企业出现法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条件时,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2、约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所需程序。当《物业管理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更换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应当就哪些事项形成决议根据不同情况,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前决定以下事项:
(1)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2)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3)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4)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业主委员会招标前,是否需要备案业主委员会招标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过程中,如何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提前多少天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并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将有关决议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招标应当何时完成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完成。
街道办事处)《关于 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函件。
8、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邀请贵司参加》的函件。
9、致( 小区全体业主)《关于选聘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张贴小区多处位置,让业主知情。
10、准备《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表》 五、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内容 由业委会,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第六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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