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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委会体制及实际政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9-03-14 20:58

     不少反对明确规定业主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学者之所以持谨慎态度,与业主组织的组织机构有关。按目前的制度安排,业主大会很难经常召开,业委会一经选出就很难受到监督和制约;业委会负责人不能从业委会工作中获得对价;业委会负责人在经验和能力上,也未必能够有效适应相关工作要求。这就导致实践中业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有悖忠实义务、业委会工作不受信任等问题,不仅损害业主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基层社会治理。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赋予业主共同决定其业主自治的组织架构的权利。例如,允许业主共同决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同时,选举监督委员会,分别履行执行权和监督权;允许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负责人的薪酬等事项;允许业主共同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聘任职业经理人负责日常事务的执行等。评:这段话很重要,我的了解最近小区治理似乎被党和政府以及此社会各界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这是好事。但是重要的是行动和落实,而且这个行动必须有效,目前我还没有看到,甚至有些方面在倒退,一些根本不懂小区治理的歪嘴和尚为了说不出口的利益甚至在帮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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