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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物业公司的条件及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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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新建商品房的增多,物业服务作为维护我们日常居住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其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与之而来的是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在摩擦中越来越突出。

近期,我在相关平台上了解到,不少业主针对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留言,甚至还有小区强烈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更换物业公司的条件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服务期限届满前,如果业主选择续聘物业服务人员的,应当与其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续聘也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即根据本法第278条的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半数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半数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还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外,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行续订,这样续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与原物业服务合同衔接,不会出现物业服务的真空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依据民法典第948条的规定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然,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同样也面临两个选择,即同意业主的续聘或者不同意续聘。

如果物业服务人愿意接受续聘,业主也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没有依法作出续聘决定,或者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时,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如果物业服务人不同意业主续聘的,应当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无论是社会冲突、家庭矛盾还是伦理道德,一些话题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受到舆论热议的同时,也从侧面凸显出了不少存在多年的社会痛点。

事实上,生活中还有很多新老问题都要遵循和依靠民法典来解决,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及时全面地回应了公众关切,体现出“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还能够通过引导我们每个人积极地贯彻和落实,从而防止或减少不良负面行为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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