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8月,江岸区某小区业主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由于前期物业公司在小区车辆管理、小区安全及小区内乱搭乱盖等问题上管理不到位,引起多数业主不满,一些业主因此拒交物业管理费。合同期满前,物业公司提出:因收费不足、物业公司人工工资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物业公司经营亏损,该公司将在合同期满后退出。若要其继续服务,则要提高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为保证小区物业工作的正常进行,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由于广大业主对是否继续聘请原物业公司或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等事项的决定,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要求,选聘物业公司的工作搁浅。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该小区既没有新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前期物业公司也没有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于瘫痪状态。
分析:
1、业主大会表决是否有效的问题
业主大会召开的要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要有双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参与投票),这次业主大会才算有效,后面的投票结果才是合法有效。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有案例中提到的“对是否继续聘请原物业公司或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等事项的决定,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要求”可以理解为参与投票的业主双过半,此次业主大会合法有效。也就是对没有双过半的结果如何理解。
个人认为:此次业主大会表决的结果:“没有对某一议题达成一致”,大家对问题存在分歧,这也是结果,“没有结果的结果”,也是合法有效的!
2、前期物业公司继续服务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和相关交接的问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由上面案例看出,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服务和依法终止与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是合法的。但由于业主大会的表决均为通过。既不能同前期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也不能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出于维持小区稳定,保障业主基本的生活需求。原物业公司是不能轻易离场的,这时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就行成了一种事实服务,期限至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聘出新的物业公司(时间不确定)。也就形成了不定期的事实服务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3、后期小区物业选聘的问题
根据小区的业主公约规定:每年业主大会的召开次数、时间,及临时业主大会召开的机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重新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