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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招标应当何时完成?

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完成。由于各种原因,在原合同到期前没有完成选聘,前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提供服务,由企业与业委会达成协议,当完成选聘后协议失效。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究竟有没有权利代为选聘物业公司?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业主不能以“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选择新物业公司的具体程序如下:

1、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现有物业;

2、制作物业招标书;

3、选聘业主代表和物业行业专家组成物业招标小组;

4、发布招标信息,或者对有意向的物业公司进行邀标;

5、评标,选出中标物业公司;

6、公示招标、评标过程,公示中标物业公司的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

7、召开业主大会,对中标物业进行投票表决。通过表决,进入第八项;未通过表决,从第五项重新评标;

8、新物业和老物业进行财产、资料、业主档案、设备设施的交接;

9、新物业进场,老物业退出。


更换物业管理基础流程是如何的?

(1)住宅小区先创立业(简称业委会)

2)假如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已期满,那么,由业委会通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撤走,由业委会聘用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3)假如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并未期满,那么,由业委会通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终止合同,商议终止合同。假如商议不了,到本地法院起诉,规定消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裁定起效后,再聘用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业主是不是有权更换别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依据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决策聘用、辞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以前,施工单位聘用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理应签署书面形式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能够 承诺限期;可是,限期没满、业委会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予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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